2016年学习资料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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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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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有效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

●强化党内监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问责立规强基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新构想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用每一位党员的合格夯实执政党生命力的根基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慎海雄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全面回顾总结了我们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 href="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szzsyzt/ghlc/index.htm" target="_blank">光辉历程,展望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光辉前景,对全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拓党和国家工作新局面,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丰富和发展。“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这篇光辉文献的主题核心,更是总书记向全党同志提出的谆谆教诲和殷切希望。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就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儿女在嘉兴南湖红船开启引领民族复兴伟大航程最初始、最本真的心志。“红船精神”作为我们党领航中国的精神之源,其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具有穿越时空的恒久魅力,从源头上奠定了中国共产党人走在时代前列的精神和气质,赋予中国共产党人强大的精神力量,经过血雨腥风洗礼、千难万险磨砺,最终成就了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光辉伟业。

每每想起当年一大批革命志士为了信仰信念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打断骨头连着筋,扒了皮肉还有心,只要还有一口气,爬也要爬到延安城”的决心,总是令我们心潮澎湃。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到陕西视察时,就特别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继续从延安精神中汲取力量。”回望来路,我们党之所以能不断攻坚克难、开创新篇,就在于我们党能执着于信念、矢志于初心。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地要求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提醒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都源自最初的梦想和志向。不管时代、环境和具体任务发生了怎样的改变,都不能改变我们本来的追求。时时重温那些苦难辉煌的伟大历史,回溯初始信念、保持本真状态,找回党的事业起航时的理想和气质,我们就能始终不惧急流险滩,继续攻坚克难,带领中国人民驶向光辉的彼岸。2015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国测一大队老队员老党员的回信中就指出,忠于党、忠于人民、无私奉献,是共产党人的优秀品质。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是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奉献而不断铸就的。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全国广大共产党员要始终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心系人民、情系人民,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团结带领亿万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使我们更加清醒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人必须牢记我们从哪里来。纪伯伦有句名言:“我们已走得太远,以至于我们忘了为什么而出发。”对于一个已经走过95年历程的大党而言,我们尤其要提防这一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要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执着于自己不变的理想,自觉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的政治立场,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不忘初心,就是要求共产党人要牢牢记住,无论到什么时候,无论走到哪里,都不能忘记为什么而出发,做到理想不能忘,立场不能变,宗旨不能丢。“初心”是连接历史和现实的精神纽带,不忘初心,我们党才能找到根、寻到魂,永葆生机活力,带领人民继续前进。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使我们更加清醒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人今天处在什么样的历史方位。这八个字构筑起中国共产党所在时空坐标,贯穿了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连接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贯通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及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处在历史和未来交汇重要节点上,我们既要看到辉煌的历程和美好的前景,更要看到前进路上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保持思想理论和政治上的坚定清醒,勇敢承担起历史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应对“四种危险”“四大考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实现百尺竿头的自我超越,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进一步砥砺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为更好地担当历史重任打下更为牢固的根基。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使我们更加清醒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人到哪里去。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从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方向道路、奋斗目标、治国治党、内政外交等八个方面作出了系统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党同志要深深懂得,未来的道路没有“现成答案”和“标准模式”,无论革命、改革和建设,都是立足于中国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要坚持真理、推进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就是要坚定理想、筑牢信念,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推向前进;就是要增强自信、毫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就是要把握全局、统筹协调,不断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向前进;就是要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不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就是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就是要胸怀天下、互利共赢,不断把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向前进;就是要管党治党、严字当头,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要坚守理想信念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方向对一个党、一个党的组织、一个党员干部来说都极端重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有坚定理想信念作支撑。”今天,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得民心的执政党,党员干部不用像革命年代那样时时刻刻要经历血与火、生与死的锤炼,但无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还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前提都需要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坚守理想信念,把使命化为担当,把干事创业作为基本职责。各级党组织必须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使全体党员自觉全面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党员干部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守则,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滑坡,精神支柱不坍塌。不忘初心,时时刻刻打扫思想灰尘,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不断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挺起精神脊梁,把好“主心骨”,筑牢“压舱石”。如果忘却了初心、丢弃了理想信念的“红心”,精神滑坡、激情消退,结果必然是不严不实、得过且过、浑浑噩噩。如果忘记了我们党的历史之“根”,忘记了我们党的精神血脉,忘记了自己入党时的初心,最终不仅失掉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更会走上歧路,大搞“四风”,直至陷入腐败泥潭。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使我们更加清醒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人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和面貌奋力前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体现了我们党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和实践品格。总书记在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的社会制度探索提供中国方案”,首次把“文化自信”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列提出;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动摇,坚持远大理想目标不动摇,坚持国家发展战略不动摇;强调中国要参与全球治理,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允许某一个国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操纵整个世界,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宽广视野、博大胸襟、坚定自信和对世界的责任担当。我们一定要牢记总书记的告诫,永远保持“两个永远”的作风,继续在这场历史性考试中经受考验,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理论上不彻底,就难以服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首先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我们党95年的辉煌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完成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就在于始终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我们党95年的辉煌历史同样告诉我们,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关键就在于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恩格斯早就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不断发展的历史,从根本上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就永无止境。今天,时代变化和我国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想象。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也面临着进一步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适应时代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返本开新、坚守出新,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导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书写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篇章,是全党同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的科学指南,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注入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扎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中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经常扪心自问:是否记得当初举起右手、面向党旗的入党誓言?“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不忘初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的根牢牢扎在群众之中,心中有民,真正做到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把老百姓的冷暖疾苦挂在心上,始终把人民群众是否有“获得感”作为检验一切施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以更加振奋的激情干事创业,牢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人生若只如初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铭记出发时所许下的梦想,铭记奋斗渴望抵达的目标,纯净自己的内心,鼓足从头开始的勇气,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自觉,是共产党人内在的气蕴所在。不忘初心,才能给我们一双澄澈的眼,找对方向,坚定追求,抵达初衷。全党同志要牢记习总书记的嘱托,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永葆奋斗精神,永怀赤子之心,永远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不忘走过的路,把思想“总开关”拧得更紧,始终与人民心声相激荡,在时代浪潮中从不迷航,为理想信仰的奋斗矢志不渝。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28期)


有效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

康晓强


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特定社会群体的组织化平台,是公民利益表达、利益吸纳、利益整合、利益协调、利益协商的有机载体。有效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是激发群团组织成长活力的内在要求,对于防范社会风险、协调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整合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三大独特优势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思路、新举措,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点是拓宽并拓展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第七部分专门以“支持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中发挥作用”进行阐发。这些论述,不仅是对群团组织尤其是人民团体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渠道的充分确认、认可,也为其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创设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政治依据。
  从理论上说,群团组织属于社会团体,应归属于社会组织之列,但由于群团组织是不必登记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因此,群团组织在实践形态中呈现出相对独立于社会组织的属性、表征、使命。与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相比,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至少有以下三大优势。  组织结构体系优势。大部分群团组织建构了从中央到省、地(市)、县、乡镇乃至社区、乡村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层级化组织网络体系,有固定的行政编制,有一支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稳定工作队伍,在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供给社会服务方面有独特功能。其一,体量庞大、存量巨大。目前就群团组织中的八大人民团体而言,总共有660余万个基层组织,是社会组织数量的10倍左右。数量众多的群团组织的建立和有效运营,是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二,组织体系健全。群团组织建构了从上到下、覆盖各领域各层面群众的严密规整的“伞状”层级制组织结构。这种层级制组织结构体系是高度有效率的组织,有助于上情下达,把党和政府的意图、决策及时传输到基层。同时,有助于下情上传,把基层群众的诉求、愿望、期盼通过组织化的通道向上反馈,是特定利益的组织化表达平台。其三,群团组织既不同于多元主义所描述的“利益集团”,也不同于西方与政府相抗衡的“公民社会组织”,而是基于我国历史、文化、社会、国情的特殊组织结构,是体制内的诉求表达、整合性组织,有其独特的合法性基础。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为:既与基层群众有广泛联系,有厚实的社会合法性,又与执政党、政府有密切的联结,有体制内资源的支撑,有充足的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实践表明,群团组织的组织结构体系优势是其参与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力组织支撑,这是其他社会组织难以比拟的。
  政治合法性优势。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高度政治性、广泛群众性、鲜明阶级性的群众性组织。大部分群团组织的孕育、发育、成长、成熟与中国共产党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关联,在长期的互动中积累了感情和友谊,因此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容易获得党和政府的支持和信任,有坚实的政治合法性优势。其一,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不少群团组织的中央机关被确定为部级单位,其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或参照公务员待遇,其开支由财政专列拨付。因此,参与协商民主建设无须像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担心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不足问题。其二,群团组织是一种社会团结的有机机制,有助于建构和维系一定的政治秩序。对于许多现代化之中的国家而言,关键是先要建立一定的政治秩序以推动发展。诚如亨廷顿所言,“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社会秩序的充分确保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实现有效发展的首要前提。在推进中国现代化征程中,保持并维持一定的社会公共秩序至关重要,如果一味追求自由自主,很容易使社会的凝聚力式微。通过群团组织,可以把分散、碎片化、零碎化、原子化的个体进行有机整合,从而实现社会团结。这种社会团结,就是一种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黏合剂”。让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可以保障一定的社会秩序,能使社会活力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激发。其三,群团组织在其功能定位上被确定、确认为是联系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特殊的功能定位使其位于党与社会中间的特别的空间结构之中,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在党与群众之间、特定群众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协调。这种组织空间定位,类似于欧洲国家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结构,在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更多体现为国家统合主义结构。这种组织空间结构,是分化社会“组织化”的“再组织化”,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有序运行功效显著。
  社会合法性优势。对于人口存量庞大、地域广阔的我国而言,让所有公民直接参与协商民主政治生活,显然没有现实可能性。因此,建构一定的利益代表、表达、整合性组织结构尤为必要。在我国,群团组织就是这样一种利益整合性组织结构。首先,群众性是群团组织的根本特点和本质属性。群团组织联系特定利益群体(如工会代表工人利益、共青团联系青年、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权益、规范群众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职工、青年、妇女等特定社会群体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经常反映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助于改进工作、提升合法性。实践表明,这种建立在紧密联结、联系之上的利益代表结构是其他组织形态难以企及、无法取代的。比如,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立法协商,推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其次,在应对社会矛盾问题时充当“缓冲阀”的功能。群团组织是代表我国不同群体利益的组织,主要以柔性服务、软性治理为运作逻辑,在参与社会矛盾协商化解时往往能认真细致做好服务、疏导、协调、沟通,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效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独特优势的政策建议
群团组织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具有三大独特优势,但要使这三大独特优势从理论转化成现实、从理想转化为实践,也需要相关政策、制度安排的配套施行以及群团组织自身的积极主动作为。除了重视加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与群团组织的协商外,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搭建群团组织之间的制度化协商平台。在加强群团组织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沟通协商的同时,也要加强群团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要搭建制度化的群团组织之间的协商平台,通过专题协商会、联席会议、论坛、沟通通气会、研讨会等形式多互动、多对话、多商量,减缩分歧,增促共识。一方面,加强代表不同行业、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群团组织之间的协商,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反映所联系社会群体诉求方面的作用。比如,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进行理性维权,与代表非公有制企业主利益的工商联就工资、劳动环境、劳动保护、劳工权利等进行协商、谈判,劳资矛盾就由工会和工商联参与协调,从而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具有相同、相近业务领域的群团组织的交流合作。比如,侨联、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可以携手共同开展活动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政策,联络、团结祖国大陆的台湾侨胞、同胞、黄埔同学,为促进两岸交流交往交融作出应有的贡献。又如,对外友好协会、外交学会、欧美同学会可以一起开展合作项目加强对外经济、科技、人文交流。
  发挥群团组织对相关社会组织的服务和引导。群团组织比一般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地位高,有体制内的沟通、联结管道,能有效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央政府于1983年和1985年两次确认了7个群团组织,即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为部级单位,确立和巩固了群团组织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正是基于群团组织的特殊地位,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管权转移给群团组织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希冀推进它们与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比如,北京有近一半的社会组织被纳入群团工作体系之中,群团组织与相关社会组织的有机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需要重视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结、“链接”。首先,群团组织在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商时,应突出服务和政治引领这两个基本定位。如果只注重服务而忽视政治引领,协商民主就会跑偏方向;如果只注重政治引领而忽视服务,协商民主的弹性、韧性、活力可能会不足,难以契合社会组织的内在需求。因此,明智的方略是在服务中巧妙进行引领。其次,积极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政府的制度化协商平台。调研中不少社会组织负责人反映,政府部门往往把社会组织看作客体、被管理对象,对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征求意见往往图形式、走过场,即使社会组织提了意见建议也没有得到反馈。“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不应仅停留于口号倡导层面,而应在实践层面搭建制度化平台,群团组织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协商。
  强化群团组织内部协商。当前,群团组织存在程度不同的脱离所联系群体的“去群众化”倾向,开展工作和活动没有以群众为“主角”、中心,群众反而成了“配角”、观众。长此以往,群团组织势必失去自身的社会基础。这种倾向应高度警惕。因此,强调群团组织增强群众性,强化、优化内部协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保障会员、团体会员的民主权利。其次,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层面开展群团组织内部的协商治理,组织会员、理事、监事等就组织自律、行业发展、会员间利益协调进行协商,重视收集会员意见建议,凝聚会员共识。再次,鼓励会员积极建言献策。不少群团组织在某一领域专业性非常突出,如科协联系众多科技工作者、欧美同学会集聚了广大留学人员。因此,应创设有效激励机制引导群团组织提供高层次、高品质、专业性强的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证建议等,为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贡献才智。
  健全保障机制。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能否真正收到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障机制是否健全。首先,强化法治保障。目前,除了工会、残联等外,大部分群团组织主要依靠相关政策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随意性较大,缺少相关法律的刚性规制。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群团组织基本法,明确规范群团组织的权利义务、类型类别、职能定位、注册登记、活动规范、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其参与协商民主建设提供法制支撑,避免出现“想干多少干多少、干成哪样算哪样”的状况。同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当明确群团组织参与相关事务的权利义务,以立法形式保障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同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应当设立专门的群团组织联络员,建立与群团组织的定期对话、专题协商、意见反馈的刚性制度安排,推进群团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其次,探索制定群团组织参与协商的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具体哪些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事项等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决策之前、政协协商之前以及执行过程中必须经过与相关群团组织进行民主协商这个环节,并对协商的具体内容、形式、程序、机制等作出明确规范。再次,建议在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设立“群团组织信息要报”,直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鼓励各级群团组织在要报上反映意见建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社会组织的重点信息要报要亲自督办,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予以书面回复。

(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7期)


强化党内监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屈辰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10月召开十八届六中全会,其中一项议程是修订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 href="http://news.cn/legal/zjwlcqh/index.htm" target="_blank">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一个政党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就很难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扎紧制度笼子,先后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认为,作为全面规范党内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日后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明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监督方式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目标,且与《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题中应有之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次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既要解决现有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将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层面的有效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新的制度遵循,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历史上,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把“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建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体现在“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条款中,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党的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并赋予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党的六大党章则首次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体现了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每到历史上的关键时刻,党都会将党内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戴焰军说,十二大党章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有益做法,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基础。例如,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范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开始探索派驻监督,等等。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建新形势和国家发展新任务,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与党建相关的制度,《监督条例》“应运而生”。庄德水说,从那时起,党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也凸显了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如果没有党内监督作为保证,党就很难肩负起历史所赋予的使命。”

在戴焰军看来,十八大党章纳入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干部等,也意味着推进党内监督已向关键领域聚焦。

例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讲情面、顾脸面有所减少,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基本成为常态,这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坚实基础。

“对整个国家而言,加强党内监督,一方面可净化政治生态,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戴焰军说。

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在即

自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监督条例》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监督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受访专家指出,在时间角度看,现行《监督条例》已施行十多年,虽然基本精神和内核大体不变,但如今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的形势、任务和措施,都发生诸多新变化,使得有些提法已和当前形势“脱节”。

从设计角度看,庄德水认为,一方面,整个配套制度还不完备。现行《监督条例》规定的巡视、民主生活会等10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中,有9项已出台相应具体措施,但罢免或撤换制度至今“难产”。

另一方面,“计划赶不上变化”。比如一年前出台的《巡视工作条例》,其中关于巡视的内涵,已超过现行《监督条例》对巡视的界定。再如,作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更好发挥其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的作用,也需要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加以明确。

从内容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

现行《监督条例》中的监督主体有六种,分别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几大监督主体没有形成合力,需要整合。”庄德水说,既要发挥党委和纪委的作用,也要将其他跟党内监督有关的部门纳入到主体范围中来。同时,把各个主体的职责、任务明确下来,使各个部门形成有效地协同监督中的机制,“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纪委”。

“正因为监督责任不够明晰,有可能出现党组织能监督、纪委能监督、党员能监督,但最终‘三个和尚没水吃’,没人担起党内监督的责任。”戴焰军说。

此外,受访专家还指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是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一把手的监督,民主生活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同级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性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力量发散现象仍然存在。

“能否抓好党内监督,不仅关系到其他监督方式能不能有效运转,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健康发展程度。”庄德水说。

受访专家表示,增强监督法规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安排,一方面要及时查漏补缺、修订完善,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提高监督制度效能,降低执政成本。

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强化党内监督本身就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举措。”戴焰军说。在具体实践中,党通过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多种途径,实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

其一,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

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

其二,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2015年底,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践行“三严三实”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全党作出了表率。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自我批评难,相互批评更难。难的背后是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私心杂念作怪,缺乏党性和担当。

“党内监督制度的真正完善,可以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内政治生活,更好起到解决党内问题和矛盾的作用。”戴焰军说。

任进期待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落实“两个责任”,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体系。不仅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而且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庄德水认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后,将使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这种健全和完善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32期)


党内问责立规强基

任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不久,以及2009年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七年后,党中央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共13条,简明扼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覆盖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强化责任追究,不仅明确党的问责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还规定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追究的责任、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权限程序等。

作为首部全面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内容亮点纷呈,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篇章。

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已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问责条例》最大的看点在于,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问责条例》不仅规定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等原则,而且在相关规定中也有具体体现。如《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问责突出“关键少数”中的少数

《问责条例》规定了问责主体,即由谁问责的问题,明确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我们党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问责工作必须“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是实行问峡的重要基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问责条例》作为一部党内法规,落实淡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将问责的组织对象界定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

同时,《问责条例》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不是泛泛地针对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政领导干部,而是将问责的干部对象界定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中的少数。

重点问责三种责任

《问责条例》强调党的问责工作,是党组织追究在党的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相关党的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问责条例》要求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的经常性工作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维护党纪;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问责条例》要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里的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则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班子其他成员对参与决策和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的次要领导责任。

问责工作的性质和问责方式

对党政领导干部或称官员的问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说,主要是指对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和用人失察等情形的行政问责。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列举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与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等区分。这主要是狭义的问责。从广义上说,问责是指对失职或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的各类责任,如组织处理或调整、纪律责任(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等。

《问责条例》明确了此处的问责是党内问责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的问责或责任形式,这是《问责条例》的显著特点。

它不仅将问责对象分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大类,对党组织规定了检查、通报和改组三种方式,而且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了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四种方式,明确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这样,就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形成从轻到重的问责体系。《问责条例》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也作了具体规定,这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对问责方式及使用的补充完善。同时,与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和刑事责任区分开来,不仅坚持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问责情形更加具体

《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出发,结合多年来发生的问责案例,列举了五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从目前看,这五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应问责的情形。比如,衡阳破坏选举案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调查的有466人,给予纪律处分409人。其中,童名谦在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作为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再如,南充拉票贿选案,这是一宗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恶劣案件。

随着从严治党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问责的情形,为避免因为没有问责依据而无法实行问责,《问责条例》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样可使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被问责,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完善问责权限和程序

《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寻访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程序对于保证问责制度的正确、公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问责条例》明确: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30期)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新构想

何传启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首次超过50%,达到50.5%,工业比例为40.5%,农业比例为9%。2010年以来,我国农业和工业比例持续下降,服务业比例持续上升,经济发展出现新态势。由此引发我们思考:未来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是什么?我国服务业如何转型升级?

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何传启团队完成的第15部年度报告——《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聚焦服务业现代化,系统分析了世界服务业现代化400年的发展趋势,定量评价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31个国家过去30年服务业现代化的水平,提出了中国面向知识经济的服务业现代化路线图,建议实施知识强国战略,优先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建设知识经济强国。它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个新构想,也是建设知识经济强国的一个战略设计。

尊重规律尊重国情

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拍脑袋”,而需尊重规律。事实也表明,经济转型是有章可循的。

从人类诞生到21世纪末,如果按生产力的结构特点进行阶段划分,世界经济的发展前沿大致经历了四种基本经济形态,即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和三次经济转型。第一次经济转型是从原始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型,第二次是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型,第三次是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

根据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第三次转型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小阶段,分别是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和从服务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服务经济时代是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一个过渡期。

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主要特点是农业比例下降,工业和服务业比例上升,工业比例逐步超过农业。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主要特点是农业和工业比例下降,服务业比例上升,服务业比例超过工业。从服务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主要特点是物质产业比例下降,劳务型服务业比例下降,知识型服务业比例上升,知识型服务业比例超过劳务型服务业。这里,物质产业包括和工业;劳务型服务业是以体力和低技术为基础的、知识含量较低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等;知识型服务业是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包括专业和科技服务等。

1960年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向服务经济转型,服务业比例超过50%的国家迅速增加;2010年世界服务业比例超过70%,工业和农业比例分别为27%和3%,世界经济平均进入服务经济时代,但国家发展进程并不同步。2013年全球大约70个国家进入或超越了服务经济时代。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处于服务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转型期,如德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如美国等。

《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判断,中国经济处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转型期。2015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比例超过50%,服务业劳动力比例超过40%。表明中国经济进入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转型期。2000年以来,中国知识型服务业比例逐步提高,2012年达到22%,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向知识经济转型打下了基础。

但中国服务经济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阶段。世界经济平均处于服务经济时代,部分发达国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中国刚刚进入向服务经济转型的转型期。二是服务经济的规模的质量。2013年服务业劳动力生产率,美国是中国的7倍,英国是中国的5倍多。三是知识经济的差距大于服务经济。2010年人均知识型服务业增加值,美国是中国的23倍;2013年人均服务业增加值,美国是中国的11倍。2010年知识型服务业比例,美国为48%,我国为20%。

把握机遇迎头赶上

《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建议,中国的经济型升级,不宜简单模仿,要把握三个历史机遇,一是第五次科技革命,即信息革命的尾声机遇,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等;二是第六次科技革命,即新生物学和再生革命的先声机遇,包括仿生、创生、再生、信息转换和意识转移等;三是知识经济的转型机遇,知识型服务业成为世界经济的增长点。

要把发达国家先后完成的两个转型同时推进,迎头赶上世界前沿。第一个转型是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目前中国处于转型期,需要加快发展。第二个转型是从服务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目前中国知识型服务业比例逐步上升,有一定基础,需要优先推进。

中国服务业现代化路线图

《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提出的中国服务业现代化路线图,是服务业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和基本路径的一种系统集成,包括战略目标、“运河”路径、监测指标和战略重点等。

战略目标的第一步,就是在2030年前后完成第一次服务业现代化,建成流通服务强国;第二步是在2050年前后基本实现服务业现代化,建成知识经济强国。第三步是在21世纪末全面实现服务业现代化,建成知识经济发达国家。这里的“知识经济”特指以“知识型服务业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服务,不包括高技术产业部分。

“运河”路径即瞄准世界服务业的未来前沿,加速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的转型。坚持“质量第一、内容至上、诚信为本”三个原则,大力推进服务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便利化、个性化和国际化,迎头赶上服务业的未来世界前沿水平。

战略重点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大力发展劳务型服务业,建设流通服务强国;优先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建设知识经济强国;加快诚信文化建设,建设高质量的诚信社会。

如果说,发展劳务型服务业是补课,完成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那么,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就是赶超,完成从服务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建设诚信文化和诚信社会则是奠定服务业现代化的文化和社会基础。

知识强国战略是中国服务业现代化路线图的核心内容,是面向知识经济的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旨在通过优先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建设知识经济强国。《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提出的总体目标是:

力争到2050年知识型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知识水平、传播和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知识创新强国、知识传播强国和知识经济强国,实现包括知识型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超过9万美元(2010年价格)、知识型服务业比例超过40%、诺贝尔奖(自然科学类)获奖人数达到10名左右、大学普及率超过80%、互联网宽带普及率超过80%、家用服务机器人普及率超过50%等。

为此,该报告建议:启动国家知识创新工程,抢占第六次科技革命的制高点;启动流通强国工程,建设五个自由贸易区和七个国家物流中心,建设流通服务强国;启动诚信文化建设工程,发布《诚信宣言》,建设诚信社会。实施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和生产服务行动计划,建设相应的国家示范区;实施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试验区,建设服务型政府。组建“国家知识经济部”,促进知识型服务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等,旨在建成知识创新强国、知识传播强国、知识经济强国、流通服务强国和诚信社会;完成中国经济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从效率优先向质量第一、从生产驱动向服务引领的转型升级。

转型升级需要与时俱进

经济转型升级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形态,是所有国家都会面对的经济挑战。《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认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经济转型升级更多是一种自然演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更多是一种战略选择,需要战略设计和坚持不懈。

首先,经济转型升级是一个系统转变,涉及所有经济部门。例如,我国农业要实现从“白色机械农业”向“绿色智慧农业”的转型,工业要实现从“机械化工业”向“智能化工业”的转变,服务业要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转变,国民经济整体上要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转变等。《中国现代化报告》(系列)提出了针对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和服务业现代化的路线图,勾画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蓝图,提出了重建议。

其次,建设知识经济强国是中国复兴的经济基础。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知识经济引起世界关注;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1997年中国科学院提交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研究报告,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这份由何传启团队起草的研究报告指出建议:启动知识创新工程,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等。随后,创新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关键词。2016年该团队再次完成《中国现代化报告2016》,提出中国服务业现代化路线图和知识强国战略等,是一个面对知识经济的新战略构想和系统设计。

如果说,1997年提出的战略构想瞄准知识经济的“创新驱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那么,2016年提出的战略构想则聚焦知识经济的“转型升级”,建设知识经济强国。相信这份构想在促进中国知识经济腾飞、加快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中,必能发挥积极作用。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27期)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郭如才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依据时代特征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思想建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一个优良传统。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同时,必须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党的优良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念是本,作风是形,本正而形聚,本不正则形必散。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之本,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就是共产党人的本,我们整个道路、理论、制度的逻辑关系就在这里。8700多万党员要团结一心、风雨不动,首先要把这个“本”立好,必须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立忠诚笃信之志。

定了制度、有了规章以后,一些人开始轻视思想政治工作,导致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事实表明,体制是重要因素,但人是最根本的因素。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总开关”没拧紧,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了。
  因此,思想建党就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点亮党员、干部心中的明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立规矩开始,首先制定了八项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也由此破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专程来到西柏坡会议旧址,强调了“立规矩”的重要意义。他说,“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当前,面对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制度治党作出系统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强调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要求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课题。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的要求。制度治党的持续探索,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制度治党,首先要把制度立起来。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在13亿人口大国执政的党。管好治好党,光靠思想教育不行,光靠制度建设也不行。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前者侧重自律、后者侧重他律,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一方面,要把思想建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长效作用,巩固思想建党的成果,并通过严格的制度执行,使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警钟长鸣;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使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26期)


用每一位党员的合格夯实执政党生命力的根基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在向纵深推进。这次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教育向经常教育延伸。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有着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繁重的当下,更需要发挥好每名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每个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让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健康起来、每一个组织都坚强起来,更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用每一位党员的合格夯实执政党生命力的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治小者不可以怠,怠则废。”“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只有党的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有战斗力。苏联解体的教训之一,就是党的基层细胞坏死了,失去功能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落实到每名党员。

毋庸讳言,在当前,党员队伍中松散涣散、名不副实的情况还很多,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纪律涣散等问题也不是个别现象。一些党员不像党员,不在组织、不起作用、不守规矩;有些党员公开骂党,否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立场。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于全体党员而言,就是把做合格党员的标尺立起来,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把党的先锋形象树起来,用行动体现信仰信念的力量。

做合格共产党员,首先要解决政治合格问题。不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学习党的理论创新,不信奉党的政治主张,不是一名合格党员。

“两学一做”,基础在学。抓学习,首先要把握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把学习党章党规与学习系列讲话很好统一起来。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党的宗旨、政治主张、奋斗理想和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总遵循,是全党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明确了党员应守的纪律和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作为中国当代最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深刻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政策,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具时代特点的新要求。

就全体党员来说,学党章党规,就是要通过通读熟读党章,通读熟读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深入领会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组织原则、优良作风,领会党员的条件和义务、权利、行为规范。通过重温党章党规,进一步明确做合格党员的标准,搞清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更好地尊崇党章党规、敬畏党章党规、遵守党章党规。

学系列讲话,主要是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基本精神,学习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基本内容,理解掌握增强党性修养、践行宗旨观念、涵养道德品格等基本要求。要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切实用讲话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新形势下党员的职责使命。

“两学一做”,关键在做。就是要以学促做、知行合一,做合格党员。

做合格党员,最根本的就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四个意识”,集中体现了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要求。党章党规遵守得好不好,重要的也是看这“四个意识”有没有牢固树立起来。

新形势下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可以概括为“四讲四有”,这就是——

讲纪律,有信念,强调的是政治合格,就是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爱党。

讲规矩,有纪律,强调的是执行纪律合格,就是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决定,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讲道德、有品行,强调的是品格合格,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传承党的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

讲奉献、有作为,强调的是发挥作用合格,就是要践行党的宗旨,保持为民本色,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当标兵、做模范。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以“四讲四有”标准来对照自己、检视自己,树立共产党员先锋形象。

(转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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