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成立于 1949年 9月 21日。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今之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决定以10月1日为国庆节。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协助政府推动各项社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从1955年至1966年的十多年里,人民政协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发扬人民民主,活跃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国家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政协也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围绕推进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议政建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增进同各国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合作,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半个多世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至第十二届主席(1949年至今)分别是:毛泽东(第一届;第二至第四届名誉主席)、周恩来(第二至第四届)、邓小平(第五届)、邓颖超(第六届)、李先念(第七届)、李瑞环(第八、第九届)、贾庆林(第十、十一届)、俞正声(第十二届)。 中国政协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人大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政协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国政协在这一体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中国政协的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现在是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俞正声 副主席:杜青林、韩启德、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董建华、万钢(致公党界)、林文漪(女)、罗富和、何厚铧、张庆黎、李海峰(女)、苏荣、陈元、卢展工、周小川、王家瑞、王正伟(回族)、马飚(壮族)、齐续春(满族)、陈晓光(民盟界)、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 秘书长: 张庆黎(兼)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地方委员会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设立了政协组织。到目前为止,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000多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50多万人。 人民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等,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做法。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目前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3人,占39.9%;非中共委员1344人,占60.1%;少数民族委员258人,占11.5%;妇女委员399人,占17.8%。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等。这种构成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精神。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界别设置 中国共产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无党派人士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文化艺术界 科学技术界 社会科学界 经济界 农业界 教育界 体育界 新闻出版界 医药卫生界 对外友好界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少数民族界 宗教界 特邀香港人士 特邀澳门人士 特别邀请人士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会议 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全国委员会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委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根据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等。 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讨论的主要内容有: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计划和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常委会议是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全国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次,主要任务有: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负责人的重要报告;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研究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务等。 主席会议是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其主要任务有: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委会议的日程和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 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对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全国政协采取多种方式督办。 视察 视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研究问题、议政建言的重要途径,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全国政协每年都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各地开展视察活动。 专题调研 开展专题调研、建言立论,是政协发挥优势参与国是的重要途径。专题调研一般以专委会为依托,以课题为纽带,联合、组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反映社情民意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要求政协委员同各方面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广泛、及时地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呼声,为各级领导机关把握形势、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并推动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 促进祖国统一 中国政协坚定不移地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拓展与港澳台侨各界人士的联系渠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努力团结港澳台侨各界人士,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作出贡献。 开展对外交往 中国政协的对外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立足于国家外交大局,致力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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